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涂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隆检民公告[2021]1号
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6年9月-2017年4月期间,当事人涂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隆昌市石燕桥镇潘家村4、5组交界地进行砂岩采矿作业,破坏了我国的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已立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款第一条的规定发布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联系人:邓辉,联系地址:隆昌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联系电话:0832-3954474。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