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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检察院成功办理四川省首例消除公共卫生健康防疫风险类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0/11/13 10:36:13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日,隆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波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隆昌市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是四川检察机关首例向非法买卖活体外来野生动物侵权人主张消除公共卫生健康防疫风险和生物安全风险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李波收购4只未经检验检疫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外来物种,分别为“绿颊锥尾”鹦鹉2只、红色“吸蜜”鹦鹉1只、“蓝和尚”鹦鹉1只,在明知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摆放在其经营的“隆昌乐事水族馆”内出售。2019年11月的,李波通过微信支付方式以2200元价格向张平(女)购得一只红色“吸蜜”鹦鹉。2019年12月的一天,李波在其经营的“隆昌乐事水族馆”内以300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身份不详)购得两只“绿颊锥尾”(俗称“小太阳”)鹦鹉。2020年4月的一天,李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以500元的价格再次向张平(女)购得一只“蓝和尚”鹦鹉。

2020年6月29日,公安人员在“隆昌乐事水族馆”将上述4只鹦鹉现场查获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波,涉案鹦鹉于次日送内江市人民公园寄养,李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7月6日,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4只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价值共计16250元。

2020年7月22日,隆昌市检察院对李波非法买卖野生鸟类行为展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于7月23日履行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隆昌市检察院于8月22日进入起诉审查程序,经审查认定,李波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9月7日,隆昌市检察院向隆昌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波在四川法治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涉案鹦鹉的疫病检验及防疫处置、日常饲养管理和鹦鹉自然死亡后无害化处置等费用13556.80元,此款交由内江市人民公园专款专用。

庭审中,隆昌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证实了李波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属于未经检验检疫的外来物种,侵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主张李波承担买卖野生鸟类带来的危险消除费用,因为此类未经疫病检验和防疫处置的外来鸟类,通常携带禽流感、鹦鹉热等多种人畜共患病病原体,从生物安全及公共健康风险防疫的角度上讲,存在感染其他本土鸟类等动物甚至传染至人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且外来鸟类一旦人为放生或逃逸至引入地自然环境,将会存在给本土鸟类等动物带来基因污染和生存压力的风险,引发生物安全隐患,最终破坏本地生物资源,故只能由有资质的饲养机构代养而不能放归自然。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的侵权责任一般原则,非法买卖人李波理应承担外来野生动物“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故上述费用应当由李波个人承担。

隆昌市法院支持了隆昌市检察院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李波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